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项、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6)个体经营户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转让合同; (7)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 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 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和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的餐饮业(含食堂)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及特区外的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三)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经营面积200m2以下的餐饮业(不含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食堂及经营面积200m2以上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的餐饮业(含食堂)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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