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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1年01月27日 来源:网络 浏览:  

   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增强我市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它经济组织等服务发包商基于集中核心业务、节约成本等目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将包括公司IT业务及业务流程在内的研发、运营和维护服务,委托专业的外部服务提供商处理的一种服务贸易方式。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信息技术之上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二、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服务外包法人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下列离岸外包业务:
    (一)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二)金融、电信、物流、医疗、法律、教育等领域所从事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三、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引导和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成立市发展服务外包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负责规划服务外包发展目标,制订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人才培训、拓展外包市场等各项推动服务外包发展的具体工作。
    四、鼓励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在符合条件的金融后台服务园区、物流园区等专业产业园区或服务业聚集区内,各有侧重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建立具有特色的服务外包示范区,不断扩展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空间,吸引跨国公司、境外机构及个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五、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二)符合我市服务外包鼓励发展方向;
    (三)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四)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五)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六、市政府从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企业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建设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商务部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的两倍。
    涉及金融、物流和文化领域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照我市扶持金融、物流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资金资助时,对同一事项可从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以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市政府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八、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九、市政府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的需求,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包括:
    (一)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从业人才资质培训;
    (三)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知识培训;
    (四)英语、日语等外语实用技能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培训等。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市政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人才培训资助的标准是: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业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资助;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资助。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承办单位。
    十、支持并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引进先进的人才培训理念和模式。
    鼓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深高等院校、学术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外包专业复合人才。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资助;随后两年,市政府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给予资助。认证费和维护费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30、40、50万元。对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倡导企业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商业秘密,遵守国际上的信息保密规则。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内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加强对软件盗版等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四、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申请使用市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同时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六、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投融资体系,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积极进入服务外包领域,参与投资和企业资本运作。
    十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外包企业可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十八、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号)的规定,申请享受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确保员工休息休假和依法支付员工合理加班费用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中国籍人员,按规定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境便利。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等证明材料优先核发半年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对因紧急事务申请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居住证件;对长期工作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按规定为其家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二十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二十二、市政府加大力度完善我市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安排建设资金用于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电力系统、网络系统的改造,建设能够满足企业需要的稳定供电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通信端口。
    二十三、市政府通过建立深圳市服务外包网和服务外包人才招聘网等信息平台、定期举办中国国际软件和现代服务外包交易峰会、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服务外包展会等方式,加强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宣传和推介,创造商机,畅通培训和就业信息渠道。
    二十四、建立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统计体系,提供完备的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定期分析服务外包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
    二十五、加强深港间服务外包企业的联合开发和战略协作,加强区域合作力度,充分借助香港的便利渠道,使我市的外包服务迅速进入国际市场。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贸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各项鼓励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信息局、金融办等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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