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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