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旅行社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的单位和自然人;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一年以上租约的或自有的注册场所且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有必要的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营业用通讯、电脑设施并具有互联网上网条件;
4、有经培训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总经理资格证书1名和部门经理资格证书2名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持有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至少1名;
5、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和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旅游局进行资格审核;
3、市旅游局根据省旅游局授权按省旅游局核定的旅行社发展计划和本市市场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4、申请单位(个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5、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申领许可证;
6、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提交一式三份《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人(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有关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二、国际旅行社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应当在国内旅行社基础上经营一年以上,业绩良好,遵守行业法规情况良好;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主要包括:有足够的营业用房,有必要的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营业用通讯、电脑设施并具有互联网上网条件,有业务用汽车等。
3、有经培训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总经理资格证书1名和部门经理资格证书3名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持有会计师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至少1名;
4、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和质量保证金(60万元)。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旅游局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至省旅游局;
3、省旅游局根据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4、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许可证;
5、申请人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6、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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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提交一式四份《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人(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有关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旅行社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3)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中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2、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物所或者审计师事物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外商投资旅行社境外投资方的有关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