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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2003年12月10日 来源:网络 浏览:  

    入境检查
  外国人入境 应持有效外国护照、证件和中国签证(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中国签证由持证人向中国驻外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亦可在抵达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时,旅客须填写入境登记卡,连同护照、证件、签证一并交边防检查人员查验,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无误后,加盖入境边防验讫章,收回入境登记卡放行。
  港澳同胞入境 应持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填写"港澳同胞回乡入境卡",连同"回乡证"一并交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无误后加盖验讫章,收回入境卡放行。
  台湾同胞入境 应持有效《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由港、澳中国旅行社或外交部驻港、澳签证办事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国驻外国使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签发。入境时,须填写入境登记卡,连同所持证件交验,无误后加盖入境边防验讫章,收回登记卡放行。
  华侨入境 凭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填写入境登记卡后,连同护照或"旅行证"一并交验,无误后加盖验讫章、收回登记卡后放行。
  国内居民前往港、澳或国外探亲、公干、旅游回国 凭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填写入境登记卡,或凭旅游团名单,查验无误后加盖验讫章收回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放行。
  入出境旅客卫生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下列人员 应接受卫生检疫机关传染病监测体检:
  △ 中国籍出境1年以上(含1年)的各类人员;
  △ 国境口岸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归国人员;
  △ 来华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外籍人员;
  △ 中国籍出入境交通员工;
  △ 所去国家和地区有要求的;
  △ 双边有协议的;
  △ 其他要求传染病监测体检的人员。
  目前,深圳所辖罗湖、文锦渡、皇岗、蛇口、沙头角、机场等各口岸 均设有卫生检疫体检处,深圳卫生检疫局机关也设有体检处。出境人员可 凭出国护照或其它有关资料,带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在出境前一周到上述 体检处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国际旅行健康证》后方可出境。
  外籍人员 入境时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办理居留签证前须到卫生检疫机关体检, 体检合格,取得《国际旅行健康证》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签证手续。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疫情通报,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国 际旅行人员要求其出示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 对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出境时进行黄热疫苗预防接种。卫生检疫 机关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对来自或前往正在发生某种传染病流行 的国家的人员进行疫苗预防接种。
  根据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 细则》规定:禁止患艾滋病(含艾滋病毒感染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 麻风病、精神病的外国人入境。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 的病人,要及时实施隔离、留验等检疫措施。
  深圳卫生检疫局 地址:和平路船步街1号 电话:5572364
  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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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 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 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 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 、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境物品 (1)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 烟、酒; (3)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 国家货币; (5) 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 (1)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 国家货币; (3) 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 无线电收发报机、通信保密机; (5) 贵重中药材料; (6) 一般文物; (7) 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
  △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等。
  △来源于动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虫害的产品。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疫弃物等。
  △车、船(含废旧船)、飞机、集装箱等以及木箱、纸箱、稻草、麻袋、谷壳等动植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饲养畜禽、野生动物的装载容器或工具等检疫物。
  △供作展品、交换、赠送以及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含附有土壤的植物)。
  △ 禁止旅客携带、邮寄入境的检疫物品,包括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上述4项,以及下列物品:
  (1) 各种动物(除伴侣动物);
  (2) 动物产品,包括各种生肉、肉制品(罐头除外)、生皮、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水生动物产品等;
  (3) 水果和蔬菜(限蕃茄、辣椒、茄子)及疫区的大豆、玉米种子、马铃薯等。
  携带、邮寄检疫物的手续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手续与贸易性的货物一样办理。
  旅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具体规定:
  1、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的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携带入境。
  2、规定要审批的物品,需缴验有效的审批单。
  3、凡是禁止携带、邮寄的进境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在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的,出具《留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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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邮寄进境的,经检疫合格的发行;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携带、邮寄出境的,物主有检疫要求的,作实施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罗湖卫生检疫局简介
  罗湖卫生检疫局成立于1951年,已有44年历史,是深圳市(原宝安县)最早设立的卫生检疫局,担负着全国最大的旅客入出境口岸--罗湖口岸入出境人员、货物、行李的卫生检疫和宝安区卫生检疫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开展入出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宝安区"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卫生检疫后续管理等项业务。该局在卫生部、国家卫生检疫总所的领导下。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防止多种传染病的传入传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球消灭天花、控制鼠疫、霍乱、艾滋病和性病传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地址:罗湖联检大楼三楼 电话:2321929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 海关监管的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 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 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 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 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 不超过人民币200,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 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50的,予以 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 格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 进出口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 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 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凡不符合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出口的不准寄出;进口 的应当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从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寄 国外,过期不退,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 邮递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请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国地方的时候,须 经海关查验、放行。如果内中有禁止进口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口邮递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出和其他方式 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暂行海关法的规定按 走私处理。
海关对寄自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 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 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10元的, 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 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 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 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 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 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 查验。 不符合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对禁止寄 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 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 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 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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