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1、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申请用地报告;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4)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问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单位的文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5)市计划部门年度立项批文;
(6)地价款支付能力证明;
(7)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2、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至70%。
3、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减收地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投产后,由中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者除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外,土地管理部问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地价款总额5%至20%的罚款。
二、微利商品房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时,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证书,住宅局予以优先安排
三、海关
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不受配额限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除按规定须提供出口许可证或征收出口关税的外,其余产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企业填具的报关单等有关单证验收。
2、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海关在进口贷物监管手续上给予方便。
3、对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试验或拆解而需进口样机、样品、试剂、小量集成电路、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等,可凭市进口主管部门及科技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放行;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上述设备等,按原有规定办理。
4、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国内无法加工制造的个别零部件与专用集成电路,可到境外加工制造,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如用于加工出口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税项,如用于内销的,则应予征税。
5、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对己列入深圳市技术改造计划的,所需配套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凭有关部门批件,特区内的可予免征关税。
四、税收
1、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市政府深府[1991]243号市税务局深税发[1992]289号,深税发[1993]8号及深税发[1993]9号文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的所得税优惠: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5)经市税务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取销售收入的3%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件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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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新技术企业试制的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确需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五万元的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7)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享受上述三年免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②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的先进技术;
③必须由市科技部门出具证明和鉴定书,证明该项目是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
(8)对新办的一般生产性企业在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期间,通过吸收资金,更新技术设备,改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享受原税收优惠基础下,按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老企业和一般生产性企业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该项目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五、贷款
人民银行从92年起连续五年给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每年额度为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一5年,贷款收回后滚动使用总额度为2.5亿元。由市科技局向人民银行推荐项目,并由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市投资管理公司、工商银行、市计划局等单位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发放贷款
六、户口
1、市人事局、劳动局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调干、招工、学生分配等方面给予优等考虑,每年从全市户口指标中拨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实行人事计划单列。
2、市计划局人口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调入人员给予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七、出港、出国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和"一年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市外事办公室划出一定比例的指标交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
八、内销比例
适当放宽。
九、工商注册时技术股份比例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92)国科发改字796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放宽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