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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12月10日 来源:网络 浏览:  
    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执行;地方所得税免征.
  在深圳市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接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深圳市设立的先进技朮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认定为高新技朮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朮企业引进技朮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朮企业(项目)从认定之年算起,其增值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在深圳新设立的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朮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高新技朮企业(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高新技朮企业和高新技朮项目新建所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5年内免征房产税;其它项目3年内免征房产税.
  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的技朮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朮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设立科技开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
在深圳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对深圳高新技朮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高新技朮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及当年投资性亏损.
  外国投资者、港澳台人士投资与办高新技朮企业,其出资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在深圳市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深圳经济各地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在特区内行产并销售的货物,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经确认和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并取得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简称商务单位)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  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各类加工企业通过商务单位代理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可设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及增值税.
  对在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电价与内资企业同样标准;在深圳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购、租各类房屋以及就医、游览旅游景点,享受境内居民同等的服务价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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